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同市数据局(以下简称市数据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大同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和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对数据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数据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大同市政务信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全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协调全市信息资源开放利用和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职责划入市数据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发展的策略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大数据建设项目统筹管理,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等职责划入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统筹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等职责划入市数据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数据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数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推进数字大同、数字化的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二)协调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指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牵头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
(三)研究拟订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承担协调国家大数据战略有关工作。
(四)组织拟订全市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协调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学技术攻关。
(五)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确权授权和开发利用,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
(六)协调推动数字化的经济发展,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统筹拟订全市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和实体经济
(七)在具体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中,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订有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研究拟订数字政府发展的策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负责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集约建设运维、政府各部门业务协同和政务数据资源融合共享。负责建立完善数据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利用。统筹“政务云”平台建设,建立“政务上云”制度、标准体系。负责统一管理政务数据,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负责指导县区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协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数据局要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为重点,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化的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全市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打通数据流
通使用的堵点难点,充分挖掘数据要素潜能,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方式变革。推动做强做优做大数字化的经济,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打造数字产业集群,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聚焦数据发展的策略前沿,加强数据领域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推动数字化的经济领域跨市合作,构筑竞争新优势。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信息)公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建、纪检、人事、财务等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数字大同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数据领域跨市合作、协同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联系驻同国省属及市属企业数据业务工作。
(二)政策规划科。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工作,拟订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标准规范。拟订数字大同、数字化的经济、数字社会规划。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拟订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创新数据领域产教联盟,协调推进校企合作,促进数据领域产学研用深层次地融合。负责数据领域项目统筹管理并推动实施。
(三)数据资源科。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确权授权和开发利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承担协调国家大数据战略有关工作。落实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相互连通。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数字化的经济科(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科)。组织实施全市数字化的经济、数字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统筹拟订全市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促进数字产业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数字产业集群。研究拟订促进产业数字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措施,推进数字化的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层次地融合,维护健康的数字化的经济生态。承担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监测工作。协调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协同推动数据要素相关学科专业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政务信息管理科。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数字政府发展的策略和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承担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建立“政务上云”制度、标准体系等。统筹“政务云”平台建设。负责指导县区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数据局机关行政编制23名。设局长(正处长级)1名,副局长(副处长级)2名;科级领导职数5正5副。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大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大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信访、政务(信息)公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建、纪检、人事、财务等有关具体工作。承担数字大同建设有关工作。承担数据领域跨市合作、协同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联系驻同国省属及市属企业数据业务工作。
(二)政策规划科。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工作,拟订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管理制度、标准规范。拟订数字大同、数字化的经济、数字社会规划。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引导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拟订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创新数据领域产教联盟,协调推进校企合作,促进数据领域产学研用深层次地融合。负责数据领域项目统筹管理并推动实施。
(三)数据资源科。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组织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采集汇聚、确权授权和开发利用。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承担协调国家大数据战略有关工作。落实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相互连通。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四)数字化的经济科(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科)。组织实施全市数字化的经济、数字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统筹拟订全市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促进数字产业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数字产业集群。研究拟订促进产业数字化、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措施,推进数字化的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层次地融合,维护健康的数字化的经济生态。承担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数字化的经济发展监测工作。协调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协同推动数据要素相关学科专业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政务信息管理科。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数字政府发展的策略和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承担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统筹规划全市政务服务网络建设,建立“政务上云”制度、标准体系等。统筹“政务云”平台建设。负责指导县区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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